事項名稱: | 承認簽證 |
事項類別: | 行政確認 |
法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三條 外國籍船員在中國籍船舶上工作的,按照有關船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五條,在中國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國籍船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取得就業許可,并持有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相應證書和其所屬國政府簽發的相關身份證件。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
第四十條 持有經修正的《1978年海員培訓、發證和值班標準國際公約》(以下稱STCW公約)締約國簽發的外國船長和高級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在中國籍船舶上任職的,應當取得由海事管理機構簽發的外國船員適任證書的承認簽證。 第四十一條 申請承認簽證的,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屬締約國簽發的適任證書原件; (二)表明申請人符合STCW公約和所屬締約國有關船員管理規定的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的海船船員身份證件。 第四十二條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應當按照STCW公約和本規則規定的標準、條件等內容,對申請承認簽證船員所屬締約國的有關船員管理制度從下列方面進行評價: (一)有關船員適任培訓、考試及發證制度是否符合 STCW公約要求; (二)是否按照STCW公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員質量標準控制體系; (三)船員適任條件等相關要求是否低于本規則規定的相關標準。 對于按照本條第一款進行評價的結果表明該締約國的有關船員管理制度不低于STCW公約及本規則相關要求,我國可以與之簽署船員證書互認協議。船員持有與我國簽署船員證書互認協議的締約國所簽發的船員證書,方可向我國申請承認簽證。其中,簽發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適任證書承認簽證前,申請人還應當參加與申請職務相應的海上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 第四十三條 承認簽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被承認適任證書的有效期,且最長不得超過5年。當被承認適任證書失效時,相應的承認簽證自動失效。 |
法定期限: | 15個工作日 |
辦理時限: | 15個工作日 |
辦理條件: |
1.申請人所持證書的簽發國符合以下要求: (1)有關船員適任培訓、考試及發證制度符合STCW公約要求; (2)按照STCW公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船員質量標準控制體系; (3)船員適任條件等相關要求不低于我國的相關標準。 2.簽發船長、大副、輪機長、大管輪適任證書承認簽證前,申請人還應當參加與申請職務相應的海上交通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核合格。 |
辦理形式: | 網上申報或窗口受理 |
辦理程序: | 受理-審查-審批 |
申請材料: | 所屬締約國簽發的適任證書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
無 |
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 | 不收費 |
辦理機構: | 福建海事局 |
辦理地點: | 福建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臺江區工業路51號1號樓2層; |
咨詢電話: | 0591-83836987 |
辦公時間: |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節假日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