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審批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法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條:“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應當依法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許可并接受海事管理機構及其他口岸查驗機構的監督檢查。” 2.《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第十二、十三條:“第十二條 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在船舶駛離口岸前4小時內(船舶在口岸停泊時間不足4小時的,在抵達口岸時),到檢查機關辦理必要的出口岸手續。有關檢查機關應當在《船舶出口岸手續聯系單》上簽注;船方或其代理人持《船舶出口岸手續聯系單》和港務監督機構要求的其他證件、資料,到港務監督機構申請領取出口岸許可證。 第十三條 船舶領取出口岸許可證后,情況發生變化或者24小時內未能駛離口岸的,船方或其代理人應當報告港務監督機構,由港務監督機構商其他檢查機關決定是否重新辦理出口岸手續。 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規則》第二十、二十二條:“第二十條 在特殊情況下,船舶需要在船籍港以外換發或者補發《船舶最低安全配員證書》,經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同意,船舶當時所在港口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按照本規定予以辦理并通報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中國籍、外國籍船舶在停泊期間,均應配備足夠的掌握相應安全知識并具有熟練操作能力能夠保持對船舶及設備進行安全操縱的船員。 無論何時,500總噸及以上(或者750千瓦及以上)海船、600總噸及以上(或者441千瓦及以上)內河船舶的船長和大副,輪機長和大管輪不得同時離船?!?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船舶保安規則》第四十八、四十九條:“第四十八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舶的下列保安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或者《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及證書簽發機關的有效性; (二)《船舶保安計劃》在船上實施的有效性; (三)《船舶連續概要記錄》記載和保存的情況; (四)船舶永久識別號的標識情況,以及保安報警裝置、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的配備情況;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規定的其他檢查事項。 經檢查,海事管理機構有明顯理由認為船舶不符合SOLAS公約第V、XI章、ISPS規則A部分和本規則要求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對船舶采取進一步強制檢查、責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糾正、限制操作(包括限制在港內活動)、責令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滯留船舶、驅逐出港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十九條 對擬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的國際航行船舶,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在其提交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的同時要求提供以下信息,以確保船舶符合SOLAS公約第Ⅺ章、ISPS規則和本規則的要求: (一)船舶當前運營所處的保安等級; (二)船舶掛靠前10個港口進行船港界面活動時其所處的保安等級; (三)船舶掛靠前10個港口進行船港界面活動時所采取的特別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四)船舶掛靠前10個港口進行船港界面活動時維持的適當的保安程序; (五)船舶掛靠前10個港口與未取得《國際船舶保安證書》的船舶發生界面活動或者與固定、浮動平臺或者就位的移動式海上鉆井裝置進行界面活動時采取的保安程序和保安措施; (六)其他海事管理機構要求提供的實用保安信息。 對于船舶未按要求提供前款所述的信息,或者海事管理機構認為提供的信息不符合SOLAS公約第Ⅺ章、ISPS規則和本規則的要求,海事管理機構可以采取強制檢查、責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糾正、責令駛向指定地點、禁止進港等行政強制措施?!? 6.《中華人民共和國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規則》第二十八條:“高速客船應當按規定辦理進出港口手續。國內航行的高速客船應當按規定辦理進出港報告手續。國際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請不超過7天的定期進出口岸許可證。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確需夜航的,應當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進出港口許可,經批準后方可夜航?!?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八條 外國籍船舶臨時進入非對外開放水域許可的條件:
(一)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 (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三)船舶擬臨時進入的非對外開放水域已經當地口岸檢查機 關、軍事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獲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允許國際航行船舶臨時進入;??康拇a頭、泊位、港外裝卸點滿足 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載運貨物的船舶,所載貨物沒有國家禁止入境的貨物或 者物品;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 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進港許可; (五)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 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外國籍船舶駛離非對外開放水域應依據第九條有關規定,辦 理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許可。 8.《關于實施<國際航行船舶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口岸檢查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附件二第一、二條:“一、外國籍船舶辦理進出口岸手續,應通過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務監督機構申請辦理。 中國籍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辦理進出口手續,應由船方或通過其船舶代理人向港務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船方應委托經交通部批準并具有相應代理權的船舶代理人辦理船舶進出口岸手續。 二、船方或其代理人應按《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時限填寫《國際航行船舶進口岸申請書》,報請向抵達口岸港務監督申請審批船舶進人口岸。未經批準,船舶不得進入口岸?!? 9.《關于啟用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檢查單證新格式的通知》第一條:“國際航行船舶進出港檢查新單證定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國同時啟用。船舶代理公司和船公司仍按現行規定向各口岸檢查機關報送各相關單證,其中新增的《危險貨物艙單》需遞交海事管理機構?!? 10.《國際船舶和港口設施保安規則》第十九條:“公司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者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船舶保安計劃》審查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或者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書面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船舶保安計劃》的決定。對于批準的,應當出具批準文書,對不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11.《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第七條:“第七條 強制保險或經濟擔保 一、當事國登記的總噸位大于1000噸的船舶的登記所有人,須進行保險或諸如銀行或類似金融機構的擔保等其他經濟擔保,以承擔登記所有人的污染損害責任,其金額等于適用的國家或國際限制機制規定的責任限制,但在所有情況下均不應超過按照經修正的《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所計算的數額。 在此后的任何時間聲明:本條不適用于僅在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所述的該國的區域內營運的船舶?!?/SPAN> |
法定期限: | 當場辦結 |
辦理時限: | 1.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審批業務流程由受理窗口直接辦理。 2.船舶進/出口岸審批、進口岸查驗手續辦結期限為當場辦結。 |
辦理條件: | (一)船舶具有齊備、有效的證書、文書與資料; (二)船舶配員符合最低安全配員的要求,船員具備適任資格; (三)載運貨物的船舶所載貨物,符合安全積載和系固的要求; (四)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按規定已辦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和污染危害性貨物出港審批,載運情況符合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國或者港口國對船舶的安全檢查情況和缺陷糾正情況符合規定的要求,對海事管理機構的警示,已經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繳納稅、費和其他應當在開航前交付的費用,或者已提供適當的擔保; (七)違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為已經依法予以處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強制措施已經依法解除; (九)核動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十)已經其他口岸檢查機關同意。 |
辦理形式: | 網上申報或窗口受理 |
辦理程序: | 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審批(該項業務如通過網上申報平臺開展的,申請人可通過網上申報平臺報送相關申請材料,受理人在網上申報平臺中進行相應的受理和審核同意或不同意的操作) (一)受理 (1)審查申請事項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提交辦理的,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不予受理通知書》。 (2)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受理人應當告知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補正通知書》。對某一國或地區首次來我國口岸的船舶、臨時進入我國非正式開放口岸或水域、核動力船舶以及其他應按規定報批的船舶,辦理其進口岸審批需書面逐級上報中國海事局批準,根據批準決定出具相關文書。 (3)對資料完備性等情況有疑義的,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受理專用章的《海事業務申請材料收存單》。 (4)需提交原件及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自然人簽名)并注明“與原件一致”及簽注日期,受理人應審查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簽注“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署名并簽注日期,將原件退回申請人。只需提交復印件的,申請人應在復印件上加蓋公章(自然人簽名)并注明“與原件一致”及簽注日期。提交的材料為復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說明,均提交1份,以A4紙復印。 (二)辦理與告知 (1)審核同意后,制作加蓋船舶進出口岸核準專用章的《國際航行船舶出口岸許可證》; (2)審核不同意,制作加蓋船舶進出口岸核準專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3)需要現場核查的,組織或通知核查部門組織核查。 |
申請材料: | 危險貨物艙單(無危險貨物者免);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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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 | 不收費 |
辦理機構: | 廈門海事局 |
辦理地點: | 各分支局所屬海事處或辦事處(廈門海事局:東渡海事處,海滄海事處,鷺江海事處,同安海事處;寧德海事局:三都澳海事處,白馬港海事處,賽岐海事處,霞浦海事處,福鼎海事處;福州海事局:馬江海事處 ,臺江海事處 ,福清海事處 ,長樂海事處 ,連江海事處 ,羅源海事處;莆田海事局:秀嶼港海事處,湄洲島海事處,南日海事處、三江口海事處;泉州海事局:泉港海事處,晉江海事處,南安海事處,石獅海事處,豐澤海事處;漳州海事局:東山海事處,龍海海事處),平潭海事局政務中心: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具體地址見本網站“組織機構”中的"分支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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