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海船船員適任證書(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法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中國籍船員和海上設施上的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海上交通安全以及相應崗位的專業教育、培訓。中國籍船員應當依照有關船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取得船員適任證書,并取得健康證明?!?/P> 2.《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五、六、十、六十四條:
第五條 船員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 申請船員適任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且初次申請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 (三)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 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船員適任培訓、特殊培訓,具備相應的船員任職資歷,并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申請適任證書的,還應當通過船員專業外語考試。
第六條 申請船員適任證書,可以向任何有相應船員適任證書簽發權限的海事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申請人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并通過國家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任職考試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發給相應的船員適任證書及船員服務簿。 第十條 曾經在軍用船舶、漁業船舶上工作的人員,或者持有其他國家、地區船員適任證書的船員,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船員適任證書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免除船員培訓和考試的相應內容。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 引航員的培訓依照本條例有關船員培訓的規定執行。引航員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實施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海船船員素質,保障海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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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
辦理時限: | 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
辦理條件: | (一)年滿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且初次申請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任職崗位健康要求; (三)經過船員基本安全培訓。 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還應當經過相應的船員適任培訓、特殊培訓,具備相應的船員任職資歷,并且任職表現和安全記錄良好。 國際航行船舶的船員申請適任證書的,還應當通過船員專業外語考試。 |
辦理形式: | 網上申報或窗口受理 |
辦理程序: | 受理-審查-審批 |
申請材料: | 海船船員適任證書申請表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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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 | 不收費 |
辦理機構: | 廈門海事局 |
辦理地點: | 福建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臺江區工業路51號1號樓2層;廈門海事局:廈門市海滄區海滄大道19;漳州海事局:漳州招商局開發區招商大道77號;泉州海事局:泉州晉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廈;莆田海事局:莆田城廂區霞林街道永樂路128號;平潭海事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福州海事局:福州市馬尾區儒江西路50號大德廣場A座9層;寧德海事局:寧德市蕉城南路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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