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法律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第六條?航標由航標管理機關統一設置;但是,本條例第二款規定的航標除外。專業單位可以自行設置自用的專用航標。第七條 ?航標管理機關和專業單位設置航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許可條件規定》第七條 沿海專用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審批的條件: (一)擬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的航標屬于依法由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的建設單位、所有人或者經營人設置的專用航標; (二)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置移動和其他狀況改變符合航行安全、經濟、便利等要求及航標正常使用的要求; (三)航標及其配布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四)航標設計、施工方案,已經專門的技術評估或者專家論證; (五)申請設置航標的,已制定航標維護方案,方案中確定的維護單位已建立航標維護質量保證體系。
3.《沿海航標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設置沿海航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沿海航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取得沿海航標管理機構的同意,第十五條沿海航標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應當經沿海航標管理機構對航標效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4.《海區航標設置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五條 轄區航標管理機關設置航標,應向海區航標管理機關提交航標設置書面申請;專業單位設置航標,應向轄區航標管理機關提交航標設置書面申請。 |
法定期限: | 15個工作日 |
辦理時限: | 15個工作日 |
辦理條件: |
1、擬設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狀況改變的航標屬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行設置且屬于海事管理機構管理職責范圍內的專用航標; 2、航標的設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狀況改變符合航行安全、經濟、便利等要求及航標正常使用的要求; 3、航標及其配布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4、航標設計、施工方案,已經專門的技術評估或者專家論證; 5、申請設置航標的,已制定航標維護方案,方案中確定的維護單位已建立航標維護質量保證體系。 |
辦理形式: | 窗口受理 |
辦理程序: |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專用航標設置許可申請后,進行審查。 2.通過審查,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請人出具加蓋印章的《海事業務受理通知書》。
(二)初審 1.初審人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2.需要現場進行核查的,由初審人組織核查。
(三)復審 1.復審人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2.需要現場進行核查的,由復審人組織核查。 3.第一類航標(燈塔和無線電導航臺、無線電指向標、DGNSS臺等無線電航標)的復審由福建海事局實施;第二類航標(燈樁、立標、燈浮標、浮標、燈船、霧號、雷達信標等航標)的復審由分支海事局實施。
(四)審批 1.審批人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 2.第一類航標的審批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實施;第二類航標的審批由分支海事局實施。 (五)辦理與告知 1.審批人審批同意的,制作加蓋印章的《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2.審批人審批不同意的,制作加蓋印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 3.辦理完畢后,在《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狀況改變許可登記臺帳》中登記,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公示。 4.將《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或《不予海事行政許可決定書》轉受理人,由受理人通知申請人領取或送達申請人,受理人進行登記。 (六)效能驗收
航標設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狀況改變完成后,經申請,審批單位應及時組織進行航標效能驗收工作。 1.組織進行航標效能評估 (1)轄區航標處進行航標效能技術測定工作。 (2)組織進行航標效能專家評估。 2.進行航標效能驗收
3.辦理完畢后,將《專用航標效能驗收備案書》等材料存檔。 |
申請材料: | 《專用航標設置、撤除、位移和其他狀況改變許可申請表》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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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不收費 |
收費依據: | 不收費 |
辦理機構: | 廈門海事局 |
辦理地點: | 廈門海事局政務中心:廈門市海滄區海滄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市馬尾區儒江西路50號大德廣場A座9層;寧德海事局政務中心:寧德市蕉城南路121號;莆田海事局政務中心:莆田城廂區霞林街道永樂路128號;泉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泉州晉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廈;漳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漳州招商局開發區招商大道77號;平潭海事局政務中心: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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