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連續概要記錄》核發 |
事項類別: | 行政許可 |
法律依據: |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條 第十條?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船舶保安規則》第八條 ????第八條
船舶應當按照SOLAS公約的要求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規定,配備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船舶連續概要記錄》,安裝船舶保安警報系統,標記船舶永久識別號。 (三)經修訂的《1974年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修正案第XI-1/5條 第5條 連續概要記錄 1 對第I 章適用的每艘船舶均應簽發《連續概要記錄》。 2.1 《連續概要記錄》旨在就其中所記錄的信息在船上提供一份船舶歷史記錄。 2.2 對于2004 年7 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 《連續概要記錄》應至少提供該船自2004 年7月1日起的歷史。 3 《連續概要記錄》應由主管機關簽發給懸掛其國旗的每艘船舶, 并應至少包括以下信息(在2009年1月1日或以后簽發 或更新證書時,連續概要記錄應含有3.7和3.10款提到的信息): 4.1 與3.4 至3.12 所述記載有關的任何變化均應記錄在《連續概要記錄》中, 以便提供最新的和當前的信息以及變化的 歷史。 4.2 如果4.1 所述記載發生任何變化, 主管機關應按實際可能盡快, 但不遲于自發生變化之日起的三個月, 向懸掛其國 旗的船舶簽發一份經修訂和更新的《連續概要記錄》或該記錄的適當修正文件。 4.3 如果4.1 所述記載發生任何變化, 主管機關應在簽發經修訂和更新的《連續概要記錄》之前, 授權并要求第IX/1 條 所定義的公司或船舶的船長對《連續概要記錄》進行修改, 以反映有關變化。在這種情況下, 公司應在《連續概要記 錄》被修改后, 隨即通知主管機關。 5.1 《連續概要記錄》應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此外, 《連續概要記錄》還可提供主管機關的官方語言的譯本。 6 船舶無論何時變更船旗或被售予另一船東( 或由另一光船承租人接管) , 或由另一公司承擔營運責任, 《連續概要 記錄》均應留在船上。 7 如果船舶將要變更船旗, 公司應將新船旗國的國名告知原主管機關, 以便原主管機關將該船在受其管轄期間的《連續 概要記錄》的副本送交該國。 8 在船舶變更船旗時, 如新的船旗國政府為締約國政府, 該船的原締約船旗國政府應在換旗后盡快將該船受其管轄期間 的有關《連續概要記錄》副本以及先前由其他國家向該船簽發的任何《連續概要記錄》送交新的主管機關。 9 在船舶變更船旗時, 主管機關應將以前的《連續概要記錄》附在該主管機關將要簽發給該船的《連續概要記錄》之 后, 以提供本條所指的連續歷史記錄。
10 《連續概要記錄》應保存在船上, 并應隨時可供檢查。 (四)《國際航行船舶配備〈連續概要記錄〉規定》 第二條 自2004年7月1日起,所有中國籍國際航行客船和500總噸及以上的貨船必須配備由海事主管機關簽發的《連續概要記錄》。 第三條 《連續概要記錄》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一) 由主管機關簽發的連續概要記錄文件(表格1); (二) 針對記載項目發生變化而制訂的修正表格(表格2); (三) 變更索引表(表格3)。 第六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光船承租人(適用于從國外租進船舶)應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連續概要記錄》,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連續概要記錄》申請書; (二) 已填寫的中英文表格1及其電子文檔; (三) 《符合證明》(或《臨時符合證明》)復印件; (四) 《安全管理證書》(或《臨時安全管理證書》)復印件;
(五) 《國際船舶保安證書》或《臨時國際船舶保安證書》復印件。 (五)《關于發布國際航行船舶配備〈連續概要記錄〉補充規定的通知》 ????其中: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船舶登記機關向194(80)號決議適用的所有船舶簽發或補發的《連續概要記錄》均應符合經修訂的《表格1》要求?,F有船舶所持有的《連續概要記錄》如未發生原《規定》第所述變更項目,其《連續概要?記錄》仍視為有效。 ???(五)《連續概要記錄》發生毀損或滅失,船舶所有人、船舶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船長應立即向現船舶登記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和具體說明,并申請補發。補發《連續概要記錄》需提供毀損或滅失的書面申請和毀損或滅失的文件清單。 |
法定期限: | 自受理之日7個工作日 |
辦理時限: | 7個工作日 |
辦理條件: | 船舶已取得國籍證書及相關證書 |
辦理形式: | 網上申報或窗口受理 |
辦理程序: | (一)受理 1、對資料齊全、文書填寫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審核。 (二)辦理與告知 1、審核同意后,將《連續概要記錄》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 |
申請材料: | 1.《國際航行船舶連續概要記錄申請書》(適用首次核發);原件1份 |
申請表格: | |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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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工本費 |
收費依據: | (一)《關于發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監督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價費字[1992]191號) (二)《關于公布取消第三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字[1999]195號) |
辦理機構: | 福建海事局 |
辦理地點: | 福建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市瀛東路13號,廈門海事局政務中心:廈門市海滄區海滄大道19;福州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建省福州市馬尾區港口路35號;寧德海事局政務中心:寧德市蕉城南路121號;莆田海事局政務中心:莆田城廂區霞林街道永樂路128號;泉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泉州晉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廈;漳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漳州招商局開發區招商大道77號;平潭海事局政務中心:平潭綜合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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