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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
      當前位置: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海事局 >?海事服務?>?辦事指南
      《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備案
      事項名稱: 《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備案
      事項類別: 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九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備有足夠的用于處理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并使該設施處于良好狀態。

        裝卸油類的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必須編制溢油污染應急計劃,并配備相應的溢油污染應急設備和器材?!?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備案。

        港口、碼頭、裝卸站的經營人以及有關作業單位應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的應急預案,并報海事管理機構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船舶、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其他有關作業單位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并做好相應記錄?!?

      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第五條 船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要求,取得并隨船攜帶相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書、文書目錄,并及時更新。

      第六條 中國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或者其認可的機構簽發;外國籍船舶持有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要求?!?

      4.《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附則I第37條:“船上油污應急計劃

      1 凡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船,應備有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

      2 這種計劃應基于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指南 ,并使用船長和駕駛員的工作語言,該計劃至少應包括:

      .1 根據國際海事組織制定的導則,作為本公約第8條和議定書I的要求,由船長或負責管理該船的其他人員按規定程序對油污事故進行報告;

      .2 在油污事故中,應聯系的有關當局或人員的名單;

      .3 為減少或控制事故溢油,船上人員立即采取行動的詳細說明;以及

      .4 抵御污染過程中,為使船上與國家和地方當局取得聯系協同行動的程序和要點。

      3 對于也適用本公約附則II第17條的船舶,這個計劃可以與本公約附則II第17條要求的《船上有毒液體物質海洋污染應急計劃》相結合。在這種情況下,這個計劃的標題應是《船上海洋污染應急計劃》。

      4 所有5,000載重噸及以上的油船應備有岸基的破損穩性和剩余結構強度計算程序的計算機化的提示程序?!?。

      5.《1990年國際油污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第3(1)條:“第3條 油污應急計劃

      (1)(a)每一當事國應要求有權懸掛其國旗的船舶在船上備有本組織為此目的通過的規定所要求的并符合此種規定的油污應急計劃。①(①“本組織…通過的規定”,參見《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簡稱MARPOL73/78)附則I第26條。)

      (b)按本條(a)要求在船上應備有油污應急計劃的船舶,在某一當事國管轄的港口或離岸碼頭時,須根據現行國際協定②(②“現行國際協定”,參見MARPOL73/78公約第5條和第7條。)或國內立法所規定的做法,接受由該當事國正式授權的官員的檢查?!?。

      法定期限: 當場辦結
      辦理時限: 當場辦結
      辦理條件:

      1、本船籍港船舶;

      2、150總噸及以上的油船和400總噸以上的非油船(適用于固定或浮動鉆井平臺或其他近海設施);拖帶150總噸及以上油駁的拖輪,拖輪配備《船上油污應急計劃》,油駁配備《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副本。400總噸及以上的非油駁,其輔機功率在400千瓦及以上的,配備《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副本;

      3、申報中提供的圖、表、資料符合該船的航線、船船的實際情況;

      4、船員在應急反應中的職責分工明確、勝任;

      5、各項措施密切結合該船實際情況,并可操作。

      辦理形式: 窗口受理
      辦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上油污應急計劃》審批申請后,應對申請是否屬本機構管轄范圍、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審查,申請材料應包括:
      (1)《船舶防污文書申請書》1份;
      (2)《船上油污應急計劃》文本(一式三份);
      (3)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1份(委托時)。
      (二)辦理與告知
      審核人將簽注意見的《船上油污應急計劃》或《不予海事行政審批決定書》轉受理人送達申請人或通知申請人領取,受理人在《海事行政許可類辦理登記簿》登記。
      申請材料:
      1.船舶防污染文書申請書原件1份
      2.《船上油污應急計劃》文本(原件,一式三份)
      3.委托證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1份(委托時)
      申請表格:
      樣表及填表說明
      下載:
      收費標準: 不收費
      收費依據: 不收費
      辦理機構:
      廈門、漳州、泉州、莆田、平潭、福州、寧德海事局政務中心(船籍港所在地分支海事局) 
      辦理地點: 廈門海事局政務中心:廈門市海滄區海滄大道19;漳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漳州招商局開發區招商大道77號;泉州海事局政務中心:泉州晉江泉安南路海事大廈;莆田海事局政務中心:莆田城廂區霞林街道永樂路128號;平潭海事局政務中心:平潭綜合實驗區金井大道東段26號;福州海事局政務中心:福州市馬尾區儒江西路50號大德廣場A座9層;寧德海事局政務中心:寧德市蕉城南路121號
      咨詢電話: 0591-83836932
      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節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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